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政府有義務依法對政府信息進行公開,公民對政府信息公開不服時,可以申請進行公開,那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能否獲得滿意的答復,這中間其實還會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存在。今天筆者為讀者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相關知識的解答。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涉及商業秘密信息屬于相對不公開。所謂“相對不公開”是相對于“絕對不公開”的國家秘密而言,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在“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時,可以公開。法院在審理行政機關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公開政府信息的案件時,需要對申請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行政機關是否征詢了權利人的意見進行審查。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首先要對申請人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判斷。然后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向所涉及的權利人書面征求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然而,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意見并不能成為行政機關直接拒絕向申請人公開其所要求公開信息的絕對依據。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并未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規定,我國也沒有制定統一的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含義的判斷,一般認為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進行審查,即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簡單歸納起來其構成要件就是“秘密性、利益性、實用性、保密性”四方面。
所以,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論是在向第三方書面征求意見之前還是之后,均負有審查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第三方不會直接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只能根據行政機關舉證的情況來審查涉案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若行政機關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就只能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另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對于申請人所申請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換句話說,即使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第三方的商業秘密,但只要涉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必須依法向申請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