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接處警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法院:不屬于
一、案例簡介:
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徐某于2021年6月19日22點08分撥打010110的接報警、處警信息。市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徐某認為市政府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書內容違法,于是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公安部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徐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公安部作出的復議決定,確認市公安局作出的告知書內容違法。
二、被告答辯:
公安部答辯稱,徐某申請公開的接報警信息是開展后續處警工作的重要依據,需要通過處警工作進一步調查核實,具有明顯的內部工作流程和過程性信息的特征,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申請公開的處警信息,市公安局已將處警情況提供給徐某。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所作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安部收到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經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徐某,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法院認為: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110接報警信息屬于過程性信息,公安機關處警信息屬于內部信息,都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范疇。
四、法院判決:
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