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鐘某的房屋及承包土地位于**省**水電站XX項目范圍內,截至目前未簽署《搬遷補償協議》。鐘某于2019年9月8日通過快遞方式向**縣相關部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縣相關部門拒不答復,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屬于行政不作為。鐘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縣相關部門就其信息公開申請書不答復,屬于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縣相關部門就“征地公告”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
庭審中,**縣相關部門辯稱,認為鐘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經審理認為,**縣相關部門收到鐘某向其寄送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直至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縣相關部門未向鐘某提供相應信息或答復。根據相關規定,**縣相關部門在收到鐘某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沒有法定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相應信息或答復,違反了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縣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未向鐘某作出答復行為違法。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縣相關部門也認可在法定期限內未向鐘某作出答復,在訴訟期間,**縣相關部門才向鐘某寄送信息公開告知書及相關材料,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行政機關信息,行政機關應不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相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能當場答復的,可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若未在法定期限內作答復的屬違法。